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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誠勿擾”著作权纠纷终审反转加剧,看华谊如何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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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王金山,担任审判长,直播宣判了“非誠勿擾”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法院最终审判认定:华谊兄弟是“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上诉方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被诉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非誠勿擾”的版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方的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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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誠勿擾”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08年12月18日,华谊兄弟等出品方发布的《非诚勿扰》在全国上映。电影发行前,出品方通过电影海报宣传了这部作品,而海报使用了经过艺术设计的“非誠勿擾”四字作为电影标题,署名编剧/导演冯小刚,美术指导石海鹰,并有“©2008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Media Asia Films(BVI)Ltd.版权所有寰亚电影”标识。


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申请注册“非誠勿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服务上。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是成立于2013年2月25日的普通合伙企业,金阿欢是合伙人之一。2015年12月1日,非诚勿扰婚姻介绍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使用了“非誠勿擾”注册商标。华谊陈述,通过与冯小刚和石海鹰协定获得了《非诚勿扰》电影海报中的艺术字体“非誠勿擾”版权,金阿欢和非诚勿扰婚介所侵犯了其“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版权,要求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31 010元。


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 一审法院裁定金阿欢赔偿华谊公司2万元经济损失,非诚勿扰婚介所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华谊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31 010元;驳回华谊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非诚勿扰”美术作品 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终审认定:华谊兄弟公司是“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诉人金阿欢、永嘉县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的使用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人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判决文书。


判决依据提示:

首先,涉案美术作品“非誠勿擾”是作者独立创作的,通过艺术设计,整体视觉具有一定的艺术和审美价值,它能反映作者独特的构思和设计,具有独创性。同时,本案所涉及的“非誠勿擾”可以单独复制和使用,因此本案所涉及的作品构成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权属认定的初步证据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冯小刚和石海鹰的陈述,可以得出结论,“非誠勿擾”美术作品是由冯小刚和石海鹰创作的


第三,华谊公司通过与冯小刚、石海鹰的委托创作协议,获得了美术作品“非誠勿擾”的著作权,是著作权人。


第四,上诉方出于商业目的未经许可使用“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华谊公司在“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版权。虽然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与华谊公司“非誠勿擾”美术作品在先版权权利相冲突,但它是不可撤销的,因为它超过了商标法中规定的争议期。可是,华谊公司仍然有权主张上诉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第五,上诉方的涉案使用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


第六,一审法院关于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赔偿华谊兄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


第七,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予以维持,驳回了金阿欢、非诚勿扰婚介所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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