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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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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注册商标经申请注销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放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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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

商标局主动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不使用注册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或者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根据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将该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事项从《商标注册簿》中取消的法律程序。注册商标经申请注销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放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注册商标部分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返还,或者重新核发《商 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商标注销所需材料

1.《商标注销申请书》(《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说明原因

5.如有发生变更、转让、续展程序,需提交相关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销注册商标有以下三种不同程序

(一)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二)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这是商标局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的注销行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受理和审查

(一)注销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注销申请现不需要交纳任何商标规费。

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附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应上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还应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二)注销申请的审查 注销申请符合以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给相应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1: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2: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一致;

3:名义不一致的,应附送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注销的商标有效注册商标;

5:申请部分注销的,其申请书填写的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与其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相符。

经审查,注销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核准,发给退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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